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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安消防灭火器报废制度
查看次数:557   更新时间:2011/2/26 11:37:38
一、灭火器从生产之日起,达到下列年限时,一律报废,不得再维修。
1、水基型灭火器:6年
2、干粉灭火器:10年
3、洁津气体灭火器:10年
4、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:12年
二、灭火器在正常使用年限内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必须报废,不得再维修:
1、筒体、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。
2、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。
3、筒体严重锈蚀或连接部位、筒底严重锈蚀的。
4、筒体严重变形的。
5、筒体、器头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。
6、筒体、器头的螺纹受损、失效的。
7、筒体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。
8、器头存在裂纹、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。
9、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。
10、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。
11、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。
三、ga 95-2007
1、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。
2、被火烧过的灭火器。
3、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。
4、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。
5、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。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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