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健身房、保龄球馆、台球馆”等,属于公共娱乐场所,从建筑防火的角度,并不于属于《建规》条文所述的“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”,其安全疏散、平面布置、防火分隔等,并不需要执行《建规》、章节有关“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”的规定。
但是,综合《建规》的相关要求及条文解释说明,“健身房、保龄球馆”属于娱乐场所类别,其消防设施的设置,宜参照“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”执行,详细解说,参见专题:
注:近年来,有些健身场所的业态出现多样化,实际应用中,应关注健身等场所的实际使用功能,以此确定其具体属性,比如,某些健身房的桑拿浴室附带休息、按摩室,则可能需要按“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”定性。
疑难探讨:“健身房、保龄球馆、台球馆”等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,能否参照《建规》第4款的“观众厅、展览厅、多功能厅、餐厅、营业厅”等大空间场所执行?
通常情况下,“健身房、保龄球馆、台球馆”等场所的火灾危险性、人员密度等,风险不会高于多功能厅、营业厅等大空间场所,有些功能类似,且有实际需求,按理,这类场所的类似功能用房应可以参照第4款的多功能厅等大空间场所执行。但是,在第4款的条文解释中,已明确表述多功能厅 “不包括用作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”,作为公共娱乐场所的“健身房、保龄球馆、台球馆”,是否在排除之列,尚有争议,应予慎重!
|